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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陕西延川惠某之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发布日期:2023-2-25  查看次数:820 来源:法治在线  作者:不详

 
 
    核心提示:导读:近年来,以虚构工程项目为幌子,骗取企业或当事人钱财的案件层出不穷,譬如本案中的惠某虚构政府项目,并以公路工程及政府立项、委托、文件等为由头,骗取某公司50万元人民币,至今没有归还;惠某之行为是否
 

导读:近年来,以虚构工程项目为幌子,骗取企业或当事人钱财的案件层出不穷,譬如本案中的惠某虚构政府项目,并以公路工程及政府立项、委托、文件等为由头,骗取某公司50万元人民币,至今没有归还;惠某之行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是否成立?检察机关没有立案监督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从本案中我们应得到哪些启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7日,经人介绍,陕西日升矿业工程公司负责人认识了延安市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惠某,惠声称延川县有一个公路和公墓项目,该项目延川县政府有安排文件,项目已立项,并委托延川县民政局实施,可以让日升公司负责承建。

因惠某系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日升公司非常相信其所说的项目,于2021年1月6日与惠某签订了《项目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惠某负责协调将位于延川县大禹街道办贺土坪村聚仙坪山、占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的延川县公益性工程,即公墓、公路工程发包给日升公司承建;二、该工程由延川县政府委托延川县民政局进行实施,现已由县民政局申请给县审批事务局审核批准并立项于2021年实施工程;三、工程前期合作投入100万元,由日升公司分两次投入,签订本协议先付50万元,后50万元建设方与日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此费用在后期支付款项中扣除。合同签订当日日升公司向惠某个人农行卡转账支付5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惠某却告知日升公司该工程已经停止,协议无法履行,但至今不向日升公司退回所收取的50万元款项。

随后,日升公司派工作人员亲自到延川县政府办公室、该县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等行政机关调查后发现:一、该项目没有公路项目;二、延川县政府对该项目没有立项;三、延川县政府没有委托;四、该项目没有政府的相关安排文件。而惠某作为一名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惠某虚构公路项目、声称政府已立项,有委托书,有安排文件之事实,诈骗日升公司5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今没有归还,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报案事实

2021年7月2日,日升公司向延川县公安局提交《关于惠某合同诈骗立案申请书》;7月12日,该局作出《受案回执》;8月5日,延川县公安局以“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8月7日,日升公司向延川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提起《复议申请书》;9月8日该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惠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决定;9月11日,日升公司向延安市公安局提起《复核申请书》;9月29日延安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延川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复议决定,不予立案。

三、立案监督

2021年8月10日,日升公司向延川县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延川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该院一直未回复;2022年4月13日,日升公司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延川县检察院,当面向该院第一检察部刘副主任再次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刘副主任称等调查清楚后会向日升公司答复;6月20日,延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刘副主任在电话中向日升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经其调查,延川县公安局对惠某合同诈骗罪不予立案正确。但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书;6月22日,日升公司随即向延川县检察院邮寄了《关于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请求延川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立案监督法律文书的申请书》,但该院收到后仍未回复;6月29日,日升公司向延安市检察院邮寄了《关于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请求延川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立案监督法律文书的申请书》;7月28日,延安市检察院发来短信称:“对于日升公司的信访材料已经收悉,并转延川县检察院审查处理,具体可联系第三检察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8月9日,延川县检察院发送短信称:“对于日升公司的信访材料已经收悉,由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11月9日,在日升公司的敦促下,延川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电话口头回复:延川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正确,根据现有证据,仍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任何书面文书。

四、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惠某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延川县公安局不立案是否成立?延川县检察院没有依法立案监督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一)惠某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事实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惠某涉嫌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客观要件讲,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四个重要事实:第一、该项目有公路工程;第二、该工程已经延川县政府立项;第三、由延川县政府委托延川民政局进行实施;第四、该项目延川县政府有安排文件。

惠某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则要看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上述四个重要事实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相符?如果不一致、不相符,就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即涉嫌合同诈骗。

根据日升公司派工作人员专门到延川县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发现,该项目属于“四无”项目:一无公路工程;二无政府立项;三无政府委托;四无政府安排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惠某明显涉嫌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从主观要件讲,惠某虚构该项目有公路工程、有政府立项、有政府委托、有政府安排文件的事实,骗取了日升公司50万元人民币,至今没有归还,明显在主观要件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不论从法律主、客观要件看本案证据显示的事实,惠某涉嫌合同诈骗。

(二)延川县公安局不立案是否成立?

延川县公安局认为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明显和上述证据显示的事实相矛盾,本案证据显示:第一、没有公路工程; 第二、没有政府立项;第三、没有政府委托; 第四、没有政府安排文件,以上“四没有”是否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根据上述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延川县公安局复议、延安市公安局复查,均认为惠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成立?

(三)延川县检察院没有依法立案监督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之规定,延川县检察院至今未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一、2021年8月10日,日升公司向延川县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延川县检察院一直未向日升公司回复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第二、在延川县检察院未向日升公司回复的情况下,日升公司分别向延安市检察院、延川县检察院投诉,延安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28日答复由延川县检察院审查处理。延川县检察院于2022年8月9日答复“由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但至今未见书面答复,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日升公司巨额资金至今没有归还,延川县公安局认为不涉嫌合同诈骗是否成立?延川县检察院至今没有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最后,希望本案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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