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5岁的余先生是陕西省汉中市人,大学毕业后,他一直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20余年,主要从事公路、市政、房建工程的建设,曾与中铁十一局、中交四公局等单位进行劳务施工,先后完成了近2亿元的劳务产值,解决了家乡近200余人的就业问题。
正当余先生的建筑事业做的风生水起之时,一次“意外”,让他身陷承包工程陷阱,先后被骗240余万元,而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就让我们从余先生本人的痛述中寻找答案吧。
2017年8月初,经朋友介绍,我(余先生)认识了吴某,他告诉我,其姑姑是某知名老将J之女刘某,担任国资委驻陕西负责人,主要负责驻陕央企的项目建设,手上工程不少;目前就有一个造价7000余万元的“汉中青树到黎坪的公路项目”,可以分包一段出来给我来做,并带我到汉中南郑县青树镇勘查了施工现场。对此,我对吴某深信不疑。
8月中旬,吴某约我去西安签订施工合同,并说其姑刘某指名要已故画家张荣国先生的一副油画,随后他又找来卖画人,画价16万元。我心生疑惑,找来几个书画界内行鉴定,大家均说该画市场估值最高一万元,但在吴某的一番游说下,为了包揽到工程,我无奈地花费10万元买下此画。
当晚,吴某便领我把这幅画送到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的马某住处,并向我介绍说:马某也是刘某的亲戚,也管刘某叫姑姑,刘从不见陌生人,许多工程上的事都交给马某办理;同时吴某向我承诺:保证十天内签订合同、进场干活。
在接下来的等待中,吴某一会说让我安排好人员和机械随时开工;一会又说正和马某、刘某在省ZF落实该公路项目......直到有一天他电话告诉我:“刘某说该公路项目因资金不到位搁浅了,暂时签不了合同,她正在给你落实新项目。”我一听心中甚是恼火,难道我所有的“投资”都打了水漂吗?
9月底,吴某说刘某给我落实了一个河北邯郸“市政道路项目”,造价1.2亿元,让我二人及马某去邯郸联系。
到了邯郸后方知,这是邯郸沙县交通局的项目,该项目需要招标,让我先拿出60万元抵押金,才能确保该项目交由我来做;我一听肯定不行,只有你们工程中标了我才能出钱呀?
此间,我随吴某、马某跑了好几次邯郸及马某的老家邢台市,落实该项目;后我又邀请某央企总工一起去现场考查,他告诉我,该项目半年内根本开不了工,建议我放弃。
最终,沙县交通局这个项目也“夭折”了。而吴某、马某让我白白花费了6万余元,包括高铁费、打的费、招待费、住宿费及赠送礼品等花费。
此后,我心里非常气愤,发现吴某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
时间到了2017年11月初,吴某又找到我说其姑刘某给马某安排了一个新项目,具体情况是:刘某曾给西安灞桥区一开发商“摆平”过一起楼盘违建事项,使该开发商规避了国土部门2000余万的高额罚款,仅以40万元罚款“顺利过关”。为了感谢刘某的“帮忙”,该开发商愿意把该楼盘小区内的一块地皮拿出来,让马某开发修建500个立体车库,共同经营。
吴某对我说:“马某愿意把这个立体车库项目交给你来做,大家合伙干;你作为投资方同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立体车库协议;开发商出土地,负责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及疏通关系,你负责出钱投资;双方利润分成各占一半,每个车库利润达6万元,500个车库建成后可分红1500万元。”
起初,我根本不相信吴某的话,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情?人家开发商为何白白送你一半利润?后想到吴某姑姑刘某“手眼通天”,能为开发商“化解风险”,也就相信了他。
2017年11月17日,我同该开发商--陕西东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了合作修建立体车库协议,由我们公司投资,东某置业负责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大家共同完成这个立体车库工程。
合同刚签订完毕,吴某就催我赶快给马某打款30万元,说这是刘某安排给西安市房管局某领导的好处费。于是,我马上给马某转款30万元。次日,吴某也从我这里拿走了5万元,说是给刘、马办事的“好处费”,这个钱应算到马某头上。
从2017年11月与东某置业公司签订立体车库合同后,我们公司马上成立了立体车库建设筹建处,项目经理、总工、工程设计人员全部进驻施工现场,相继完成了场地垃圾及土方的挖运工作、地质勘探工作、图纸设计工作、生产厂家招标工作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其中设计费、地质钻探勘测费、投招标费、办公费、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135万元,仅垃圾清理费一项就高达40万元。
就在我们大张旗鼓、热火朝天、积极备战之时,东某置业公司却一直“按兵不动”,未能从ZF部门办理到立体车库开工的任何手续。
这难道是:剃头担子一头热吗?
2020年元月份,我从西安市灞桥区国土和住建部门了解到:我所投资的立体车库小区是一个违建项目,开发商陕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强占国有土地60亩,违法开发30万平方米,无证销售1500余套房子,五证不全,修建了17栋违建楼盘,曾被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拆除该17栋违法建筑,并要求恢复被占集体土地,至今尚未结案。因此,相关部门不可能为其办理立体车库开工手续。
至此,我如梦惊醒,这个所谓的“立体车库项目”是开发商自编、自导、自演的一个假工程!怎么能开工建设呢?
于是,从2020年元月份开始,我多次找吴某、马某,声讨开发商东某置业的欺骗行为!
试想,土地根本就不属于东某置业,而且其还与西安市国土局进行“行政诉讼”,竟敢同我签订所谓的“立体车库建设”合同?真是胆大妄为!我要求吴某、马某找开发商终止合同,并要求他们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
直至今天,开发商无任何答复,也未给我赔偿一分钱的经济损失;而吴、马二人也慢慢对我避而不见。
尤其令人气愤的是:从2017年8月份认识马某开始,他时常带我去陕西省人民大厦见刘某。初见刘某,她即表态:“以后你同马某好好合作,有的是工程干,不要急,我来把关,一年干一个可靠工程就行了;我自己在咸阳就有一个20万平方的开发楼盘,明年干我们自己的项目。”从此,马某则以刘某给我介绍工程为名,先后从我这里骗走100余万元。
从2020年元月份后,吴某、马某长期有意躲避于我。当我向其二人讨要被骗资金时,吴某分文不给,马某则“人间蒸发”,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曾于2021年9月份去河北邢台市,按照马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去寻找他,但当地人都说未见过此人,至今仍在玩失踪;后我又在人民大厦见到刘某,说明被骗经过,她说:“我从来没有让马某从你这里要过一分钱,我也不是刘将J的女儿,马某从你这里要钱打着我的名头,是他们骗你的……”此后,她也不再接听我的电话。
回想整个事情经过,我好似掉进了一个事先设计好的陷阱,以所谓的“介绍工程”为诱饵,处处给我“画饼”。这群人先后粉墨登场,相互扮演不同的角色,从带我看到“青树黎坪施工现场”开始,先后演绎了找人卖画、将J女儿登场、国资委领导介绍项目、邯郸项目考察、立体车库合建等一系列闹剧,其目的则不言而喻。
而我,前后被吴某、马某、刘某合谋诈骗110余万元,立体车库前期投资135万元,各项经济损失高达245万元,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钱都是我从亲戚朋友及小贷公司借、贷来的。如今,经常有讨债人到我家里吃、住……
痛定思痛,我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初,我给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达了刑事书面报案材料,请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马某刑事立案侦查,并追回被骗钱财100余万元。高新公安分局2021年10月08日09:32分、2021年11月03日12:25分、2021年11月5日15:50先后短信回复我:“查询警情处理情况”。从报案到现在已经过去18个月,高新公安分局未给我《受案回执单》、《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拒绝告知我案件进展情况,手机短信显示的“查询警情处理情况”查不到任何信息,该局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直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结合该案,我认为吴某、马某、刘某等人假借将J女儿、国资委领导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人巨额财产,已构成诈骗罪。
此外,针对与我签订虚假立体车库建设合同的陕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违建、开发楼盘一事,我也绝不手软,坚决抗争到底。
2021年1月,我首先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实名举报东某置业公司胆大妄为,租用村集体土地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房地产项目,最终建成30万平方米的违法楼盘,且无证售房,非法获利数亿元人民币;所建小区前期购房者近400余户至今未曾兑现五证,另外尚有1000余套房私自销售,偷税漏税,偷逃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2021年2月,席王街道办事处回复函称:“经调查,灞桥区住建局前期出具复函,已说明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与销售无建审手续、非法销售问题属实;灞桥区国土局前期出具情况说明东某置业公司非法占地问题属实。”
从2021年2月份至今,我先后到灞桥区、西安市、陕西省纪W等相关部门不断反映,但均“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年来,陕西省积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西安市更是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推手,为企业“增”助力、“减”负担,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而我们作为劳务施工单位,为美好城市建设、为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流血流汗,难道就不应该受到各级部门的“呵护”吗?难道营造美好的营商环境仅仅是一纸空文吗?
综上所述,我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毅地走下去,尽管,四周迎着风;我要通过法律及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讨回公道,讨回我所有的经济损失;我深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正义的宣判一定会到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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